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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割取得土地價值減少在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內免申報現值
要旨
分割取得土地價值減少在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內免申報現值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分割,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其價值減少數額在分割後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准免由當事人提出共有物分割現值申報。(財政部81/07/06台財稅第8102387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