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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建地與農地分割後現值減少係源自建地則可以其單價為準決定應否申報移轉現值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共有建地與農地分割後現值減少係源自建地則可以其單價為準決定應否申報移轉現值

函釋全文

有關共有人陳○○君等所有坐落○○市之建地與農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前後價值差額如何認定為在1平方公尺以下,而免由當事人提出移轉現值申報一案,如能確認該分割後總現值減少部分,係源自該○○地號建地時,則可依該建地1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準,作為應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財政部91/03/20台財稅字第09104522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3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有建地與農地分割後現值減少係源自建地則可以其單價為準決定應否申報移轉現值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