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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納增值稅土地遇重劃可憑繳納稅單辦理移轉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已納增值稅土地遇重劃可憑繳納稅單辦理移轉登記

函釋全文

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辦理移轉登記過程中,因逢政府舉辦土地重劃暫行停止過戶,如於重劃完成繼續辦理過戶給承買人時可憑重劃前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之稅單,辦理移轉登記。(財政部66/11/09台財稅第375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納增值稅土地遇重劃可憑繳納稅單辦理移轉登記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11 月 09 日發布,要旨:已納增值稅土地遇重劃可憑繳納稅單辦理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