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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所有不動產其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所有不動產其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貴行(編者註:○○銀行)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所有不動產,申請免徵印花稅、契稅及記存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5條之2第4項規定:「依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合併或承受停業機構之其他要保機構,於申請對停業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因而所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該合併或承受之其他要保機構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本案○○信用合作社既屬受輔導、監管或接管階段之金融機構,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貴行提供財務協助,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促使貴行概括承受該受輔導、監管或接管之信用合作社,有關因此一概括承受該信用合作社所有之不動產,所生之印花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應准依上開條例第15條之2第4項規定辦理。(財政部88/11/20台財稅第8819601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所有不動產其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所有不動產其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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