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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核准合併並經核復依企業併購法記存土地增稅者即依該法審核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核准合併並經核復依企業併購法記存土地增稅者即依該法審核

函釋全文

有關××公司與○○公司經經濟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規定專案核准合併,並經該部核復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契稅、營業稅、證券交易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減免及記存等事宜,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辦理在案,則上開公司申請記存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時,自應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規定辦理並審核其相關書件。(財政部91/09/19台財稅字第09104553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核准合併並經核復依企業併購法記存土地增稅者即依該法審核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