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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裁定作價抵稅土地申請繳稅發還自應不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經裁定作價抵稅土地申請繳稅發還自應不准

函釋全文

本案欠稅人周○○因欠繳土地增值稅,經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嗣經欠稅人要求覓得保證人李○○等2人保證繳納,並由保證人提供房地擔保,事後未繳納,既經法院3次拍賣均未拍定乃作價責由稅捐處承受,並已取得所有權,該案已結案,現欠稅人周○○所請願繳清欠稅發還保證人不動產乙節,顯然係因地價上漲關係,自應不准。(財政部69/07/28台財稅第361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裁定作價抵稅土地申請繳稅發還自應不准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7 月 28 日發布,要旨:經裁定作價抵稅土地申請繳稅發還自應不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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