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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裁定作價抵稅土地申請繳稅發還自應不准
要旨
經裁定作價抵稅土地申請繳稅發還自應不准
函釋全文
本案欠稅人周○○因欠繳土地增值稅,經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嗣經欠稅人要求覓得保證人李○○等2人保證繳納,並由保證人提供房地擔保,事後未繳納,既經法院3次拍賣均未拍定乃作價責由稅捐處承受,並已取得所有權,該案已結案,現欠稅人周○○所請願繳清欠稅發還保證人不動產乙節,顯然係因地價上漲關係,自應不准。(財政部69/07/28台財稅第361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