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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拍賣之土地如退還溢繳增值稅以原執行法院為受領人
要旨
法院拍賣之土地如退還溢繳增值稅以原執行法院為受領人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土地已按一般用地稅率扣繳土地增值稅後,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如執行法院認為其核退之溢繳稅款係執行所得之案款,應交法院另行分配債權人,則其退還稅款之受領人,應為原執行法院。(財政部71/07/23台財稅第354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