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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拍賣之土地如退還溢繳增值稅以原執行法院為受領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法院拍賣之土地如退還溢繳增值稅以原執行法院為受領人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土地已按一般用地稅率扣繳土地增值稅後,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如執行法院認為其核退之溢繳稅款係執行所得之案款,應交法院另行分配債權人,則其退還稅款之受領人,應為原執行法院。(財政部71/07/23台財稅第354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院拍賣之土地如退還溢繳增值稅以原執行法院為受領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7 月 23 日發布,要旨:法院拍賣之土地如退還溢繳增值稅以原執行法院為受領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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