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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被徵收迨於提存後向法院提領補償費始知扣繳稅款計算錯誤其退稅期間之起算
要旨
土地被徵收迨於提存後向法院提領補償費始知扣繳稅款計算錯誤其退稅期間之起算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納稅義務人陳君78年土地被徵收時,未適時領取補償費,迨於提存後向法院提領地價補償費,始對所扣繳之土地增值稅,因減徵成數計算錯誤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其申請退稅起算日疑義乙案。說明:二、查被徵收之土地,依83年1月7日修正公布前之土地稅法第39條但書及第52條規定,其應繳之土地增值稅,係由稽徵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後,造具代扣稅款證明冊,送由徵收機關,於發放補償費時代為扣繳。至於繳款書收據,則於納稅義務人領取補償費時一併具領。本案陳君係於向地方法院提領地價補償費時,始具領繳款書收據,此時繳款書方始合法送達。為確保納稅義務人之權益,本案如經查明確有計算錯誤,致溢扣繳土地增值稅情事,其申請退稅之期間,應自具領繳款書收據之日起算5年。(財政部93/06/15台財稅字第09304511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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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