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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921震災都市更新單元更新重建之權利變換作業產權登記前稅款查欠釋疑
要旨
有關921震災都市更新單元更新重建之權利變換作業產權登記前稅款查欠釋疑
函釋全文
有關921震災都市更新單元更新重建之權利變換作業產權登記前土地稅款等查欠事宜一案,檢送行政院法規委員會94年11月7日邀商會議結論1份,請查照辦理。(財政部95/02/08台財稅字第09504500760號函)附件1:行政院秘書長94/12/28院臺規字第0940052345號函主旨:有關921震災都市更新單元更新重建之權利變換作業產權登記前土地稅款等查欠事宜一案,業經本院法規委員會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附件,請查照辦理。說明:本案本院法規委員會係依據本院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4年11月7日「研商有關921震災都市更新單元更新重建之權利變換作業產權登記前土地稅款等查欠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附件2:研商921震災都市更新單元更新重建之權利變換作業產權登記前土地稅款等查欠事宜會議結論
(一)本案都市更新係起因於921震災,處理方式為重建,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已拆除,無欠繳房屋稅不能辦理移轉登記之問題。(二)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反面解釋,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其原因如非依法律行為即無登記始生所有權移轉效力之問題。有關都市更新不願參與分配者,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發給現金補償後應即終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實施者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實施權利變換,受配人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係基於國家機關之權利關係而取得,並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以登記為所有權移轉之生效要件,地政機關辦理之登記,係宣示性質,故不受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至不願參與分配者所積欠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應另案向其追繳。(三)不願參與分配者所積欠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發布實施後,即進行追繳,不宜遲至辦理權利變更或移轉登記時始進行。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