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撤銷徵收原自補償金代扣之地價稅及滯納金不得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政府撤銷徵收原自補償金代扣之地價稅及滯納金不得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政府徵收取得土地後,因變更使用,經兩年後撤銷徵收,其徵收時由原供給付納稅義務人之土地補償金中,代為扣繳之應納地價稅及滯納金,應不得退還原徵收機關。說明: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規定:「被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應納未納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發放補償金時,代為扣繳,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或收買之土地所有權人。」該代為扣繳之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滯納金,原屬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即納稅義務人),因土地被徵收所得受領補償金之一部分,徵收機關於發放補償金時代為扣繳,僅係代替納稅義務人履行繳納之義務,實質上,仍為納稅義務人所繳納。嗣後縱撤銷徵收,該已扣繳之地價稅及滯納金,亦不得退還。(財政部81/02/01台財稅第8018104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撤銷徵收原自補償金代扣之地價稅及滯納金不得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2 月 01 日發布,要旨:政府撤銷徵收原自補償金代扣之地價稅及滯納金不得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