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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經撤銷徵收回復所有權其原代扣欠稅不予退還原徵收機關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土地經撤銷徵收回復所有權其原代扣欠稅不予退還原徵收機關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貴市○○號綠地工程原徵收○○地號等2筆土地,奉准撤銷徵收,原所有權人張莊○○君等人持分部分,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暨他項權利登記,其原代扣欠稅應否辦理退稅及追繳乙案。說明:二、查政府徵收取得土地後,因變更使用,經兩年後撤銷徵收,其徵收時由原供給付納稅義務人之土地補償金中,代為扣繳之應納地價稅及滯納金,應不得退還原徵收機關,前經本部81/02/01台財稅第801810438號函釋在案。本案張莊○○君等人原有前揭土地之徵收補償金,雖非屬由土地所有權人直接領取之一般情況,而係提存於提存所,惟依提存法第18條規定意旨,一經合法提存,債之關係即消滅,與土地所有權人直接領取,債之關係消滅並無二致。是以,本案仍宜依前揭函釋辦理。(財政部88/02/06台財稅第8818997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經撤銷徵收回復所有權其原代扣欠稅不予退還原徵收機關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土地經撤銷徵收回復所有權其原代扣欠稅不予退還原徵收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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