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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屬農業用地
要旨
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屬農業用地
函釋全文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農業用地範圍之核釋函一份。(財政部90/02/13台財稅第0900006615號函)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02/02(九十)農企字第0900102896號函主旨:貴府函為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用地編定類別為「交通用地」,是否屬農業用地範疇案。說明: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編者註:本條業已修正)「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一、本條例…。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準此規定,「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應即符合農業用地定義之要件;至其用地編定類別似不在限制之列。是以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雖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仍應屬農業用地之範圍,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適用。惟依公路法所定義之公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則仍不在適用之列。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