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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重測面積登記錯誤其溢繳稅款之退還期間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土地重測面積登記錯誤其溢繳稅款之退還期間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地號土地因辦理重測,重測清冊誤繕,面積登記錯誤,致溢繳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其退稅是否受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五年期間之限制乙案。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上揭所稱之「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係指稅捐稽徵機關或納稅義務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本案貴屬××市稅捐稽徵處核課××地號土地之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係依據地政機關登記之面積辦理,嗣經發現當時所據以課稅之面積係錯誤而需退稅,其錯誤之原因為地政機關重測面積登記錯誤所致,因該項課稅前提有關之事實(即土地實際面積),既係認定之機關即地政機關發生錯誤,應非屬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則其退稅應無前揭法條五年期限規定之適用;又該溢繳稅款之請求權係屬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依法務部90/03/22法九十令字第008617號令,應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財政部90/12/26台財稅字第09004574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重測面積登記錯誤其溢繳稅款之退還期間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土地重測面積登記錯誤其溢繳稅款之退還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