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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上房屋為定有權利範圍之公同共有者可按比例適用特別稅率
要旨
地上房屋為定有權利範圍之公同共有者可按比例適用特別稅率
函釋全文
張××君所有之土地,地上房屋為本人與其兄弟等人公同共有,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之規定,准以張君應有權利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3/03/15台財稅第8315873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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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7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