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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承購工業用地未變更使用情形者仍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
要旨
公司承購工業用地未變更使用情形者仍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公司承購原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其使用情形未變更,且符合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仍准繼續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財政部83/07/06台財稅第8316002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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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