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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承購工業用地未變更使用情形者仍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公司承購工業用地未變更使用情形者仍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公司承購原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其使用情形未變更,且符合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仍准繼續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財政部83/07/06台財稅第83160020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承購工業用地未變更使用情形者仍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公司承購工業用地未變更使用情形者仍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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