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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壓線下土地准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計徵
要旨
高壓線下土地准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計徵
函釋全文
本案高壓線下土地,既經查明因電力公司架設強大高壓線致土地無法有效利用,並據台灣電力公司函稱:該線路已計劃遷移,所需工程費用尚未解決前無法施工,倘地主需即建造房屋應在線下左右四公尺範圍內須限制高度四‧七公尺,似此情形為兼顧事實,在該線路未遷移前,四公尺範圍以內之土地,因受限制使用,准其所擬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十(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財政部68/03/31台財稅第320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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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