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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壓線下土地准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計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高壓線下土地准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計徵

函釋全文

本案高壓線下土地,既經查明因電力公司架設強大高壓線致土地無法有效利用,並據台灣電力公司函稱:該線路已計劃遷移,所需工程費用尚未解決前無法施工,倘地主需即建造房屋應在線下左右四公尺範圍內須限制高度四‧七公尺,似此情形為兼顧事實,在該線路未遷移前,四公尺範圍以內之土地,因受限制使用,准其所擬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十(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財政部68/03/31台財稅第320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高壓線下土地准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計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高壓線下土地准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計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