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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都市細部計畫尚未公布無法建築仍作農地使用者課徵田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因都市細部計畫尚未公布無法建築仍作農地使用者課徵田賦

函釋全文

主旨: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已完竣之土地,因細部計畫尚未公布,致無法建築,如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有無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適用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5/01/16台(85)內地字第8573216號函略以:查內政部69/06/24台內地字第27517號函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依法限制建築』及『依法不能建築』係指受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限制而言。」次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此所指「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乙節,並非強制規定,因之,即使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已逾二年,如其主要計畫書有「應擬定細部計畫並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得申請建築使用」之規定者,人民申請建築執照,自可據以不准,前經內政部73/02/20台內營字第213392號函釋在案,是以本案土地如經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不准人民申請建築,而其仍作農業使用,應屬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但書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稱「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當有該條但書規定課徵田賦之適用。本部同意依內政部上揭意見辦理。(財政部85/01/25台財稅第8500349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田 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都市細部計畫尚未公布無法建築仍作農地使用者課徵田賦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發布,要旨:因都市細部計畫尚未公布無法建築仍作農地使用者課徵田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