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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都市細部計畫尚未公布無法建築仍作農地使用者課徵田賦
要旨
因都市細部計畫尚未公布無法建築仍作農地使用者課徵田賦
函釋全文
主旨: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已完竣之土地,因細部計畫尚未公布,致無法建築,如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有無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適用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5/01/16台(85)內地字第8573216號函略以:查內政部69/06/24台內地字第27517號函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依法限制建築』及『依法不能建築』係指受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限制而言。」次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此所指「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乙節,並非強制規定,因之,即使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已逾二年,如其主要計畫書有「應擬定細部計畫並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得申請建築使用」之規定者,人民申請建築執照,自可據以不准,前經內政部73/02/20台內營字第213392號函釋在案,是以本案土地如經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不准人民申請建築,而其仍作農業使用,應屬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但書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稱「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當有該條但書規定課徵田賦之適用。本部同意依內政部上揭意見辦理。(財政部85/01/25台財稅第8500349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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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田 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