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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場飛航高度限建區土地非屬依法限制建築之土地
要旨
機場飛航高度限建區土地非屬依法限制建築之土地
函釋全文
主旨:劉××君等人所有經劃為××機場飛航高度限建區(管制區)範圍內之田地目土地,非屬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限制建築」土地,應予改課地價稅,惟如其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應依該規定減免地價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5/02/06台(85)內地字第8576042號函復略以:「本案土地如依公告之××機場飛航管制規定僅係建築物高度受限制,應仍屬可建築土地,似不宜認定屬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依法限制建築』土地,惟其稅捐宜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九點第五款規定辦理減免,以維民眾權益。」本部同意內政部上開意見。(財政部85/02/26台財稅第8500846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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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田 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