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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妻共有土地分割其價差經約定為贈與者不課增值稅
要旨
夫妻共有土地分割其價差經約定為贈與者不課增值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夫妻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其權利價值相差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經約定為「夫妻間之贈與,不另補貼」時,可否比照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免予申報「移轉現值」乙案。說明:二、依據本部86/10/13台財稅第861919390號函,有關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增訂後,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之案件,是否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如何查欠作業乙案。案經函准貴部86/09/18台(八六)內地字第8608732號函略以:「查新增訂後之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有關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之二(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應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性質有別,且該贈與土地之移轉現值依法無需異動;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本案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之案件,似無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另此類配偶相互贈與案件,因無需申報現值,故應由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完畢後,依本部80/09/13台(八十)內地字第8075309號函頒『地籍異動通知書』格式,通報稅捐機關釐正稅籍資料。」本案夫妻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其權利價值相差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經約定為「夫妻間之贈與,不另補貼」,核屬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理應有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及上開函之適用。(財政部90/11/12台財稅字第09000630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