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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土地贈與配偶再贈回本人後移轉第三人其重劃費用可予減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重劃土地贈與配偶再贈回本人後移轉第三人其重劃費用可予減除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配偶相互贈與經重劃之土地後,受贈人再將該筆土地贈與原贈與人,嗣再移轉第三人時,原贈與人於重劃期間支付之土地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說明:二、查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等得自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準此,得自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改良土地費用,應以移轉之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者為要件。次依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案江陳×君所有坐落××地號土地,係於八十六年八月重劃完成,於重劃期間江陳×君已支付土地重劃費用,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將土地贈與配偶江××君,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再受贈取回該筆土地,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將土地移轉其子,並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申請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因江陳×君係支付土地重劃費用者,依上揭規定,其於重劃期間支付之土地重劃費用,應准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財政部89/08/15台財稅第08904549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6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劃土地贈與配偶再贈回本人後移轉第三人其重劃費用可予減除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5 日發布,要旨:重劃土地贈與配偶再贈回本人後移轉第三人其重劃費用可予減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