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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移轉未及時申請減除之費用仍准補辦申請
要旨
土地移轉未及時申請減除之費用仍准補辦申請
函釋全文
土地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減除之各項費用,土地所有權人未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如上開費用確係在持有期間所繳納,仍准補辦申請手續,重新核算土地增值稅,倘其稅款已繳納者,並應辦理退稅。(財政部90/02/02台財稅第09004507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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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9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