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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移轉未及時申請減除之費用仍准補辦申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土地移轉未及時申請減除之費用仍准補辦申請

函釋全文

土地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減除之各項費用,土地所有權人未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如上開費用確係在持有期間所繳納,仍准補辦申請手續,重新核算土地增值稅,倘其稅款已繳納者,並應辦理退稅。(財政部90/02/02台財稅第09004507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9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移轉未及時申請減除之費用仍准補辦申請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發布,要旨:土地移轉未及時申請減除之費用仍准補辦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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