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增值稅亦有減半徵收之適用
要旨
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增值稅亦有減半徵收之適用
函釋全文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依法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嗣後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稽徵機關亦無需對出典人補徵該減半徵收稅額之差額。(財政部91/10/28台財稅字第091045667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