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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再訂約售與配偶如符要件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要旨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再訂約售與配偶如符要件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有關林××君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再訂約出售與其配偶,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如林××君自配偶受贈土地後,該土地使用情形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要件者,於再出售與其配偶時,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01/13台財稅第08904501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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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5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