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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再訂約售與配偶如符要件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再訂約售與配偶如符要件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有關林××君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再訂約出售與其配偶,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如林××君自配偶受贈土地後,該土地使用情形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要件者,於再出售與其配偶時,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01/13台財稅第08904501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5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再訂約售與配偶如符要件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再訂約售與配偶如符要件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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