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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有關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釋疑
要旨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有關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釋疑
函釋全文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第三人時,其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有關「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之規定,應依本部69/02/12台財稅第31316號函釋辦理。(財政部87/01/08台財稅第871923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