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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土地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應於完成登記始追繳原退稅款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重購土地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應於完成登記始追繳原退稅款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嗣重購土地於五年內再行移轉,應如何追繳原退還稅款一案,有關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再行移轉」,應指土地所有權人將重購之土地再移轉他人「完成移轉登記」而言,尚無可否俟追繳稅款繳清後始准辦理移轉登記問題。(財政部87/03/16台財稅第8719347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購土地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應於完成登記始追繳原退稅款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3 月 16 日發布,要旨:重購土地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應於完成登記始追繳原退稅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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