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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土地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應於完成登記始追繳原退稅款
要旨
重購土地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應於完成登記始追繳原退稅款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嗣重購土地於五年內再行移轉,應如何追繳原退還稅款一案,有關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再行移轉」,應指土地所有權人將重購之土地再移轉他人「完成移轉登記」而言,尚無可否俟追繳稅款繳清後始准辦理移轉登記問題。(財政部87/03/16台財稅第8719347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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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