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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無需申報移轉現值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無需申報移轉現值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增訂後,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之案件,是否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如何查欠作業乙案。說明:二、案經函准內政部86/09/18台(86)內地字第8608732號函略以:「查新增訂後之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有關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二(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應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性質有別,且該贈與土地之移轉現值依法無需異動;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本案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之案件,似無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另此類配偶相互贈與案件,因無需申報現值,故應由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完畢後,依本部80/09/13台(80)內地字第8075309號函頒『地籍異動通知書』格式,通報稅捐機關釐正稅籍資料。」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三、另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準此,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如有欠繳土地稅者,在欠稅未繳清前,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至其查欠作業,可由納稅義務人持憑國稅局核發該贈與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逕向管轄稅捐稽徵處、分處辦理查欠作業,並於查無欠稅或完納應納稅費後,於該證明書上加蓋「截至○年○月○日無欠繳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戳記及「主辦人職名章」後,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財政部86/10/13台財稅第8619193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5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無需申報移轉現值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10 月 13 日發布,要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無需申報移轉現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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