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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因併購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公司因併購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一、公司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申適用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者,或因收購、分割申請適用免徵契稅之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書件送該管稅捐稽徵處審核:(一)含併購後營業項目之併購計畫書。(二)併購契約書影本。(公司分割因無訂定契約之行為,得免檢附)(三)同意併購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五)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併購核准函影本。(公司併購案件,如未涉及法令規定應登記或變更事項,因無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准,得免檢附)(六)收購案件應另加附收購公司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收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證明文件。(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二、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61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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