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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經經濟部核准合併者可認定符合促進合理經營標準
要旨
公司經經濟部核准合併者可認定符合促進合理經營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水電空調工程公司與××工程公司合併,申請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之三第三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認定「促進合理經營」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91/06/19經商字第09100147960號函復,略以:「關於公司申請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之三第三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該法條所稱『促進合理經營』乙節,係屬稽徵機關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範疇。」惟考量公司辦理合併,主要係為增進經營效率、追求最大利潤,而調整其最適當的經營方式及組織規模,本案既經經濟部核准合併,應可認定符合上開法條所稱之「促進合理經營」,以資簡化。(財政部91/09/26台財稅字第09104553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