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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土地稅之稽徵規定應優先於土地法適用
要旨
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土地稅之稽徵規定應優先於土地法適用
函釋全文
檢送內政部就有關土地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之適用疑義釋函影本一份。(財政部91/10/17台財稅字第0910058601號函)附件:內政部91/10/01台內地字第0910012601號函主旨:有關貴署××行政執行處對土地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土地稅法就土地稅課徵事宜而言,為土地法之特別法,有關地價稅欠繳或滯納之處理事宜,土地稅法既已有規定,應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又依稅捐稽徵法第一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故有關土地稅之稽徵、保全及強制執行等事宜,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既訂有相關規定,即應依其規定辦理。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