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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立約日期確在增值稅開徵前者按契稅條例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立約日期確在增值稅開徵前者按契稅條例辦理

函釋全文

查契稅條例第十三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十六條)前段規定:「完納契稅應於典賣、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後,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事實成立後二個月(編者註:現行法改為三十日)內為之」。是契稅之課徵,應以立約日期為計課日期;其因糾紛涉訟,經判決確定或調解成立足資認定其立約日期確在土地增值稅開徵前者,自應按契稅條例辦理。(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78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立約日期確在增值稅開徵前者按契稅條例辦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立約日期確在增值稅開徵前者按契稅條例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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