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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其房屋稅發單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其房屋稅發單方式

函釋全文

貴廳建議財產稅(田賦、地價稅、房屋稅)於查定送單、催徵、清理欠稅或移送法院執行時,發現納稅義務人已死亡,而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准予將納稅義務人變更為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順序之繼承人,擇其戶籍設於管內者,重新向其發單課徵,並於稅單上註明「○○○之繼承人」乙節,核屬可行,可予照辦。(財政部66/7/30台財稅第350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其房屋稅發單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7 月 30 日發布,要旨: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其房屋稅發單方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