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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判決塗銷所有權登記前所課徵之土地稅仍屬有效
要旨
法院判決塗銷所有權登記前所課徵之土地稅仍屬有效
函釋全文
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土地登記有絕對之效力,而依土地稅法第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所謂土地所有權人,自以地政機關登記之所有權人為準;縱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係非法登記,然在真正權利人對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獲得勝訴判決以前,稽徵機關以該登記名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地價稅或田賦,依法並無不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二十條)後段「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甚明。本案××公司於六十九年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雖七十四年間法院判決塗銷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對原以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課徵之地價稅或田賦,應不生影響,如有欠稅仍應以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而追繳之。(財政部77/10/28台財稅第7706650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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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