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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取得農地後申請改課補稅時其繳款書之填載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免稅取得農地後申請改課補稅時其繳款書之填載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移轉案件,事後依本部79/10/29台財稅第790372433號函規定,自行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時,其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之填載,仍應依土地稅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說明:二、按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五條已有明定;又如有申請代繳,其納稅主體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行政法院亦著有判例(行政法院判例六九判一),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之填載,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財政部85/2/13台財稅第8500708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免稅取得農地後申請改課補稅時其繳款書之填載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2 月 13 日發布,要旨:免稅取得農地後申請改課補稅時其繳款書之填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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