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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取得農地後申請改課補稅時其繳款書之填載
要旨
免稅取得農地後申請改課補稅時其繳款書之填載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移轉案件,事後依本部79/10/29台財稅第790372433號函規定,自行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時,其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之填載,仍應依土地稅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說明:二、按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五條已有明定;又如有申請代繳,其納稅主體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行政法院亦著有判例(行政法院判例六九判一),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之填載,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財政部85/2/13台財稅第8500708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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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