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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減免手續致形成欠稅之清理程序
要旨
未辦減免手續致形成欠稅之清理程序
函釋全文
舊欠清理,稽徵機關應就每年欠繳清冊或催繳通知書加以清查,其屬土地因流失、沙壓、山崩等原因,致無法使用,或土地已由政府機關、部隊徵購,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及人民無償提供政府機關、部隊或公共使用,依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原可申請減免土地賦稅,乃因未及辦理申請減免手續,致形成欠稅之案件,一律由稽徵機關主動查明通知補辦申請手續後核定減免,以結懸案。(財政部64/7/29台財稅第354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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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