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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提報會員通過後出售不計徵增值稅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提報會員通過後出售不計徵增值稅
函釋全文
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出售,應有同辦法第五十條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7/8/24台財稅第8706256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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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提報會員通過後出售不計徵增值稅
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出售,應有同辦法第五十條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7/8/24台財稅第870625677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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