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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提報會員通過後出售不計徵增值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提報會員通過後出售不計徵增值稅

函釋全文

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出售,應有同辦法第五十條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7/8/24台財稅第8706256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提報會員通過後出售不計徵增值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提報會員通過後出售不計徵增值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