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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增訂前核准之棄土場應否課徵地價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增訂前核准之棄土場應否課徵地價稅釋疑

函釋全文

查「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增訂肆、四之(六)款規定:「農地經政府核准設置棄土場完成棄土後仍回復農業使用者,在棄土期間視為繼續作農業使用。棄土場設置應訂定堆置期限,逾期未回復作農業使用或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應補徵其地價稅,並依有關規定處罰」。上揭條款修正增訂前,已核准設置之棄土場,如其核准堆置之期限末日係在上揭條款增訂日之後,並按核准計畫堆置使用者,應有該條款規定之適用。至已核准設置之棄土場未訂定堆置期限者,應由原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認定其堆置使用期限,再依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83/8/31台財稅第8316077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增訂前核准之棄土場應否課徵地價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8 月 31 日發布,要旨: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增訂前核准之棄土場應否課徵地價稅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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