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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廠用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縱已停工仍可按工業用地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工廠用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縱已停工仍可按工業用地課稅

函釋全文

查土地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工業用地統按千分之十五(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本案土地原為工廠用地,該工廠已停工,但仍作該公司銷售北部產品之儲運及轉運使用,依照本部68台財稅第36472號函規定,由該公司向工業主管機關取證,倘經證實仍符按核定規劃使用,自可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69/5/28台財稅第342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廠用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縱已停工仍可按工業用地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工廠用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縱已停工仍可按工業用地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