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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廠用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縱已停工仍可按工業用地課稅
要旨
工廠用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縱已停工仍可按工業用地課稅
函釋全文
查土地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工業用地統按千分之十五(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本案土地原為工廠用地,該工廠已停工,但仍作該公司銷售北部產品之儲運及轉運使用,依照本部68台財稅第36472號函規定,由該公司向工業主管機關取證,倘經證實仍符按核定規劃使用,自可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69/5/28台財稅第342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