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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用地出租數年後始取得工廠登記其間可否適用特別稅率釋疑
要旨
工業用地出租數年後始取得工廠登記其間可否適用特別稅率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公司原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自七十九年起出租與他公司使用,承租之公司遲至八十四年始取得工廠登記證,其七十九年至八十三年地價稅可否按特別稅率計徵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屬工業用地者,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本案系爭土地,七十九年起出租與他公司使用,須經查明使用情形未變更,且能檢附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其七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期間係按核定規劃使用之文件,始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財政部84/5/25台財稅第8416251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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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