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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廠用地於停業期間仍設置原機器設備存放原料可否適用優惠稅率釋疑
要旨
工廠用地於停業期間仍設置原機器設備存放原料可否適用優惠稅率釋疑
函釋全文
本案××公司所有工廠用地,於停業期間仍設置原機器設備及存放原料,是否符合按核定規劃使用,依規定仍宜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工業主管機關取證,稽徵機關始得憑以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當事人無法取得工業主管機關出具仍按核定規劃使用之證明文件,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工廠確已停工,則依照本部80/5/25台財稅第801247350號函釋,應自其實際停工逾一年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05158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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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