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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耕農地之認定宜洽地政或農業主管機關辦理
要旨
自耕農地之認定宜洽地政或農業主管機關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自耕農地」之認定,宜請?Q市地政機關或農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說明:二、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自耕農地,尚不宜由稽徵機關憑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具備農民身分予以認定。(財政部83/10/28台財稅第8316174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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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田 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