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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耕農地之認定宜洽地政或農業主管機關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自耕農地之認定宜洽地政或農業主管機關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自耕農地」之認定,宜請?Q市地政機關或農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說明:二、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自耕農地,尚不宜由稽徵機關憑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具備農民身分予以認定。(財政部83/10/28台財稅第8316174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田 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耕農地之認定宜洽地政或農業主管機關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自耕農地之認定宜洽地政或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