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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函釋全文

有關遺贈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83/7/2台財稅第830298290號函)附件:內政部83/6/16台內地字第8305897號函主旨:有關遺贈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及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作業流程為何一案。說明:一、關於遺贈之土地,是否須由有繼承權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將遺贈土地移轉登記予受遺贈人乙節,茲准法務部83/5/2法八三律字第08742號函說明二略以:「依我國學者通說,均認遺贈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的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參照史尚寬著『繼承法論』第四七三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二九四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繼承新論』第四二○頁),……。如採學者通說,似宜就遺贈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移轉予受遺贈人」。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並已函請省(市)政府地政處轉知所屬地政機關「關於遺贈之土地,如遺贈人有繼承人,得同時連件辦理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並依本部81/6/20台內地字第8181523號函示辦理。」是以,遺贈之土地似宜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