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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物價指數啟用日以稽徵機關收到統計月報並完成建檔之日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物價指數啟用日以稽徵機關收到統計月報並完成建檔之日為準

函釋全文

有關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之物價指數,其啟用日期,以稽徵機關收到行政院主計處出版之台灣地區統計月報後送電作單位完成建檔之日為準。(財政部86/3/3台財稅第8610108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物價指數啟用日以稽徵機關收到統計月報並完成建檔之日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發布,要旨:物價指數啟用日以稽徵機關收到統計月報並完成建檔之日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