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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執行業務者所用之房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執行業務者所用之房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所用之房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前經本部69台財稅第36034號函釋有案,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之適用原則相同,請參照上述函釋規定辦理。(財政部75/1/15台財稅第75204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執行業務者所用之房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執行業務者所用之房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