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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移轉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面積之計算釋疑
要旨
土地移轉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面積之計算釋疑
函釋全文
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百分之十徵收之。上揭「三公畝或七公畝」係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上限,而非以上項面積限額作為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之基礎。本案×××先生申報移轉都市土地面積四五九平方公尺,其地上建物為三層樓房,一樓供營業使用,二、三樓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以申報移轉面積四五九平方公尺計算基礎,按自用住宅用地比例三分之二折算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為三○六平方公尺。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