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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自營工廠使用之土地部分可按比例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供自營工廠使用之土地部分可按比例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購地建廠後,於兩年內出售工廠用地,該出售工廠用地上之建物如可明顯區分各層使用情形,且符合自營工廠用地要件,准就未出租供自營工廠使用之樓層所佔土地面積,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7/3/5台財稅第8710678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供自營工廠使用之土地部分可按比例適用重購退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3 月 05 日發布,要旨:供自營工廠使用之土地部分可按比例適用重購退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