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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自營工廠使用之土地部分可按比例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要旨
供自營工廠使用之土地部分可按比例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購地建廠後,於兩年內出售工廠用地,該出售工廠用地上之建物如可明顯區分各層使用情形,且符合自營工廠用地要件,准就未出租供自營工廠使用之樓層所佔土地面積,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7/3/5台財稅第8710678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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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