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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被拍賣通知其限期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文書準用民訴送達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土地被拍賣通知其限期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文書準用民訴送達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女士原有被法院拍賣之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通知當事人之文書,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有關送達之規定。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否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配偶,稅捐稽徵法固無明文,惟依同法第一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財政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3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被拍賣通知其限期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文書準用民訴送達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8 月 2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