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被拍賣通知其限期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文書準用民訴送達規定
要旨
土地被拍賣通知其限期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文書準用民訴送達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女士原有被法院拍賣之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通知當事人之文書,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有關送達之規定。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否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配偶,稅捐稽徵法固無明文,惟依同法第一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財政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3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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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