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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按規定減徵准予辦理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按規定減徵准予辦理退稅

函釋全文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之移轉,未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減徵其土地增值稅百分之二十(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百分之四十)。其溢繳之稅款准予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退稅。(財政部70/12/16台財稅第403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按規定減徵准予辦理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按規定減徵准予辦理退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