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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移轉」之定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所稱「移轉」之定義

函釋全文

主旨: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所稱「移轉」範圍,應如何界定及是否包括農地之交換及分割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案經本部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3/11/15農企字第5094號函復略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中所稱『移轉』用詞,係沿襲民法、土地法之概念,在本條例及施行細則中並無定義。條文中所稱移轉,係針對農業用地所有權變動而言,亦即農業用地所有權人將其農業用地之所有權轉予自行耕作之農民承受,因而產生之物權變動。本條主旨在藉免納土地增值稅以鼓勵農地農用,換言之,本條規定之重點在明定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故稅法中列有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所有權變動(更)案件,凡符合本條規定要件者,皆屬其移轉範圍。在實務上,應視移轉行為之個別情形是否符合本條規定要件而認定,例如將耕地出售、交換、贈與由自行耕作之農民承受等之案件,均應列為本條移轉範圍;但出售、交換、贈與之承受人非為自行耕作之農民或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繼承案件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公用徵收案件等,則不宜包括在內。」本部同意依該會上開意見辦理。(財政部73/12/15台財稅第649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移轉」之定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所稱「移轉」之定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