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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牧用地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即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農牧用地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即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君取得法院拍賣××地號農牧用地,該宗土地於拍賣前有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應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土地增值稅之徵收係按宗核計,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亦係按宗審核。本案×××君取得主旨所述土地,既經查明拍賣前部分面積五六○平方公尺未作農業使用,該宗土地即不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免稅規定之要件,自不得依使用面積比例計算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1/12/23台財稅第8105442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