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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牧用地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即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農牧用地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即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君取得法院拍賣××地號農牧用地,該宗土地於拍賣前有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應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土地增值稅之徵收係按宗核計,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亦係按宗審核。本案×××君取得主旨所述土地,既經查明拍賣前部分面積五六○平方公尺未作農業使用,該宗土地即不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免稅規定之要件,自不得依使用面積比例計算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1/12/23台財稅第8105442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牧用地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即無免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12 月 23 日發布,要旨:農牧用地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即無免稅之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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