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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家公園遊憩區尚無細部計畫仍作農業使用者可視為農業用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國家公園遊憩區尚無細部計畫仍作農業使用者可視為農業用地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國家公園遊憩區尚未規劃細部計畫致未能開發使用,而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其相關稅賦之徵免,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一、依據行政院85/10/7台八十五財34434號函辦理。二、依國家公園計畫所劃定之遊憩區,於該遊憩區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原符合免稅規定之農業用地,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該土地尚未能作遊憩區使用,且現況實際仍作農業使用者,准予比照行政院台八十三財字第44533號函示,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10/21台財稅第8506353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家公園遊憩區尚無細部計畫仍作農業使用者可視為農業用地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國家公園遊憩區尚無細部計畫仍作農業使用者可視為農業用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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